通知公告
关于近期专项治理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一)
按:自1月18日全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召开后,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广泛宣传动员,健全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专项治理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同时,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陆续接到各地各部门电话咨询,就《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具体细节进行询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切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同频共振、一体推进,现将近期咨询问题梳理汇总并予以解答。
关于近期专项治理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一)
问:市县(区)组织架构是否严格参照自治区做法成立?市县(区)专治办应该设在哪里?
答:各市县(区)从利于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的角度,可参照自治区组织架构并适当增减成员单位,并不需要与自治区级组织架构一一对应。各地结合实际设立办公室。
问:各市县(区)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后,工作人员应从哪几个部门抽调?
答:从利于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角度,可考虑从熟悉业务、掌握政策的部门,如发改、财政、交通、住建、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抽调。
问:各市县(区)专项治理是由地市指导还是自治区直接指导?地市工作方案是否包括所属市县(区)?
答:按照《方案》规定,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规划。自治区级统管全区,各地市指导管理所属市县(区)。
问:各地各部门工作方案是否报自治区专治办审核?
答:各地各部门工作方案,由同级党委(党组)审议,报自治区专治办备案。
问: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经费如何列支?
答: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经费报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审议决定。
问: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任务中提出要理顺公共资源管理体制,各市县(区)没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这项工作是否还作为各市县(区)的重点工作?
答:目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是一委一局六中心,自治区级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建议五个地级市参照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架构,对应成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问: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任务中,建立联合惩戒体系、推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法治中体系,各市县(区)是否也应制定相关制度?
答: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区应破除全区政策不统一、规则不统一所带来的弊端,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地方立法、部门规则、交易平台规程标准“三位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法治体系。各市县(区)可在治理工作推进中,及时梳理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不足及需求,在各级专治办汇总后呈自治区专治办。由自治区专治办牵头,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制定完善。
问: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中,提升数字监管能力方面,各市县(区)如何推进?
答:本次专项治理总体目标中,明确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体化数字监管机制,实现监管部门网络互通互联、数据共治共享、交易过程可溯可查、异常行为实时预警。该项工作的重点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地级市也可结合实际,在推进数字监管能力上创新措施方法,各县区可在推进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异地评标等方面与自治区各行政监管部门形成合力。
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各阶段没有明确时间,各地、各部门实施方案该怎么规定时间?
答:本次专项治理围绕六项重点任务,总体按三个阶段进行:发现问题阶段、调查处置阶段、完善制度阶段。具体开展过程中不分具体步骤,各阶段可同步进行。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各自实施方案时,在把握总时间进度的前提下,参照自治区方案,不用具体划分阶段。
问: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是否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要求的各单位责任分工认领任务即可?
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是具体落实工作方案规定的六项重点任务的主体,应主动认领任务,制定具体措施。
问:各地、各部门是否需要在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动员部署会议?
答: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各地、各部门应立足专项治理工作实际,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问:国资委主要分管产权交易,而产权交易是2022年治理重点,2021年国资委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2021年重点治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2022年拓展到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医药耗材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于国有产权、土地和矿业权、医药耗材等主管部门来说,2021年仍应围绕本系统开展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结合自治区专治办下发的第一阶段自查工作通知,查找在项目决策、招投标、履约全过程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度漏洞,进行查漏补缺,健全制度。
问:市场监管厅于2018年10月由5个单位合并组建成立,此次专项治理时间从2017年开始,该如何开展?
答:本次专项治理第一阶段要对2017年以来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应按照“谁招标(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原单位承办的相应(处室)部门负责项目自查,并把自查结果报现单位统计汇总,不因单位组建、分立而取消。其他类似涉及机构改革合并、分立的单位,参照该原则执行。
问:第一阶段自查工作是否会发通知?自查工作主体是否只包括专项治理各成员单位?
答:自治区专治办会印发第一阶段自查工作通知,明确自查主体、自查内容、自查重点及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主体将不限于专项治理各成员单位,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包括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均开展项目自查。